2014年以來,國家出臺了系列政策,規范政府融資模式及片區開發模式,主要政策集中在:政府債務規范管理、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片區開發健康管理等三大維度。
一、政府債務規范管理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年修正)》頒布以來,地方政府預算和政府債務規范管理就一直成為管控的重點,要求地方政府落實過緊日子要求,以防止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
(一)規范收支預算管理
1、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納入預算;
2、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3、嚴禁將財政收入規模、增幅納入考核評比,嚴禁將政府非稅收入與征收單位支出掛鉤;
4、落實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嚴禁收取過頭稅費、違規設置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違法違規制定實施歧視性稅費減免政策;
5、規范預算支出管理,推進財政支出標準化。要量入為出,各級預算安排要優先“三?!保ū;久裆?、保工資、保運轉),嚴格控制競爭性領域財政投入,強化對具有正外部性創新發展的支持;
6、實現中央和地方財政系統信息貫通。用信息化手段支撐中央和地方預算管理,規范各級預算管理工作流程等,統一數據標準,推動數據共享。力爭2022年底全面運行。
(二)規范地方政府舉債
1、允許地方政府舉債,實行規??刂坪皖A算管理,“舉債必問效、無效必問責”:
· 限制主體:省級政府方可舉債
· 限制用途:舉借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開支
· 限制規模:要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 限制方式:只能通過發行政府債務的方式籌措
· 控制風險:應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2、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
3、不得超越財力實際將上級政府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過多留用本級或下達下級;
4、政府債務償還具體辦法:
(1)對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2)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債權人同意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政府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債權人不同意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
(3)對清理甄別認定的存量或有債務,不屬于政府債務,政府不承擔償債責任;屬于政府出具無效擔保合同的,政府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屬于政府可能承擔救助責任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此外,對2014年修訂的預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承諾的債務,參照(3)依法處理。
(三)規范舉債融資機制
1、規范與社會資本的合作
(1)允許地方政府獨資或合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府可適當讓利;
(2)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3)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2、規范擔保公司運作要求
(1)允許地方政府結合財力可能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鸸荆?,進行市場化運作,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
(2)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和承諾承擔償債責任。
3、加強地方國企債務管控
(1)按期做好債務資金兌付,不得惡意逃廢債;
(2)完善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綜合債務水平、負債結構、盈利能力、現金保障、資產質量和隱性債務等,對企業債務風險進行精準識別,將債務風險突出的企業重點管控;
(3)分類管控資產負債率。指導企業通過控投資、壓負債、增積累、引戰投、債轉股等方式多措并舉降杠桿減負債;
(4)開展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重點防控債券違約,將企業發債品種、規模、期限、用途、還款等關鍵信息納入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并實施滾動監測。
4、加強融資平臺融資管理
(1)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推動融資平臺公司盡快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
(2)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3)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干預融資平臺公司日常運營和市場化融資;
(4)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資源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行為。
5、規范銀保政府融資業務
(1)不得違法違規提供實際依靠財政資金償還或者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的融資。
(2)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黨委、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及其部門出具承諾或擔保性質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決議、會議紀要、協議、各類函件等。
(3)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融資進行抵押、質押以及以售后回租、售后回購等的方式變相抵押、質押。
(4)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政府儲備土地或者未依法履行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公益程序的土地抵押、質押。不得提供以預期土地出讓收入作為企業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
(5)參與政府和社會的合作(PPP)、政府投資基金等,不得約定或要求由地方政府回購其投資本金、承擔其投資本金損失、保證其最低收益,不得通過其他明股實債的方式提供融資及相關服務。
(6)不得將融資服務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
(7)企事業單位在本行、本公司存量地方政府相關融資,已經在抵押擔保方式、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
(8)銀行保險機構應在合同中約定,一旦發現客戶違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將終止提供融資,已簽訂融資合同的終止提款,同時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相關監管機構。
(9)加強融資平臺公司新增融資管理。對承擔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銀行保險機構還應遵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二是不得為其參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提供配套融資。
(四)規范政府支出行為
1、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據實足額安排,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2、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3、必須招標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3)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5)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4、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防止發包方通過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招標。
二、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全面推進深化改革,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區域開發領域。此后,政策從鼓勵發展到規范發展。
(一)PPP項目入庫類型
1、屬于公共服務領域的公益性項目,合作期限原則上在10年以上。優先支持基礎設施補短板以及健康、養老、文化、體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領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
2、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包括不屬于公共服務領域,政府不負有提供義務的,如商業地產開發、招商引資項目等;因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適宜由社會資本承擔的;僅涉及工程建設,無運營內容的;其他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情形。
(二)PPP項目投資紅線
1、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對財政支出責任占比超過7%的地區進行風險提示,對超過10%的地區嚴禁新項目入庫;
2、財政支出責任占比超過5%的地區,不得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污水、垃圾處理等依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表現為政府付費形式的PPP項目除外)。
(三)PPP項目入庫要求
1、手續齊全。按規定履行相關立項審批手續;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轉移的存量項目,按規定履行相關國有資產審批、評估手續;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2、社會資本負責項目投資、建設、運營并承擔相應風險,政府承擔政策、法律等風險;本級政府所屬的各類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平臺公司參股并能對其經營活動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PPP項目的,不得入庫。
3、政府付費與績效考核掛鉤。建立按效付費機制,實際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占比要超過30%;不得通過降低考核標準等方式,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使用者付費比例低于10%,不予入庫;
4、政府付費在合作期內能連續平滑支付;
5、嚴禁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將項目包裝成PPP項目;
6、項目資本金符合國家規定比例,項目公司股東以自有資金按時足額繳納資本金,不得以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
7、政府方簽約主體應為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關或事業單位;
8、按規定納入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及時充分披露項目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9、建立“能進能出”的項目示范機制,對已列入示范項目名單的項目,如項目交易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不能采用PPP模式,或一年后仍未能進入采購階段的,將被調出示范項目名單。
三、片區開發健康管理
(一)非傳統融投資模式合法性
由于PPP監管趨嚴等原因,部分地方開始采用“授權-建設-運營”(ABO)、“融資+工程總承包”(F+EPC)等尚無制度規范的模式實施項目,存在一定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隱患。
(二)土地成片開發方案的內容
1、成片開發的位置、面積、范圍和基礎設施條件等基本情況;
2、成片開發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實現的功能;
3、成片開發擬安排的建設項目、開發時序和年度實施計劃;
4、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一個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開發范圍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5、成片開發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經濟、社會、生態效益評估。
前款第(4)項規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縣的具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各地情況差異確定。
(三)土地成片開發方案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
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2、市縣區域內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閑置土地的;
3、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4、已批準實施的土地征收成片開發連續兩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實施計劃的。
(四)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
1、規范土地儲備機構
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統一隸屬于所在行政區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類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在土地儲備職能之外,承擔與土地儲備職能無關的事務,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事務;
2、土地儲備籌資方式
(1)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2)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3)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4)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5)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6)銀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土地儲備貸款。
3、土儲資金使用范圍
(1)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2)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后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于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各地不得借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搭車進行與儲備宗地無關的上述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3)按照本通知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4)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墻等建設等支出。
4、推動土儲政府采購
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政府購買土地征收、收購、收回涉及的拆遷安置補償服務。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積極探索通過政府采購實施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包括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
項目承接主體或供應商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合同約定數額獲取報酬,不得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掛鉤,也不得以項目所涉及的土地名義融資或者變相融資。
(五)規范特色小鎮健康發展
嚴防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縣級政府債務風險預警地區原則上不得通過政府舉債建設特色小鎮。
建立政銀企對接長效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特色小鎮投資運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鼓勵開發性、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機構在債務風險可控前提下增加中長期融資支持。